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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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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这场农民起义被镇压,太平天国这种男权樊篱下的女权解放运动很快也烟消云散了。女权观念又从一场短暂的革命中,回到了“三纲五常”的原点。这场运动也成为后世之人评说不尽的一个话题。

  冲出藩篱,夺回自己的贞操支配权

  太平天国运动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其倡导的女权运动严重撼动了传统的贞节观念。此后的“西学东渐”以及“戊戌变法”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巨大冲击,更使人们从思想深处反思封建伦理道德的痼疾,倡导变法,倡导革新。其中,妇女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光绪年间,维新派代表人物康有为在《大同书》中对妇女问题做了大量、详细的理论阐述。他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出发,批驳了程朱理学中“存天理,灭人欲”的唯心主义思想,充分肯定了人欲的正当与合理,要求重视人性和人欲,讲求人道。他认为,贤明的统治者必须“顺天之道,因人之欲”,保障人们的“天授自由之权”,禁锢了人性之欲,就是剥夺了人权、违背了天理。

  继康有为之后,另一位维新志士谭嗣同,也猛烈地抨击了封建伦理纲常,深切关注妇女的疾苦,把矛头直指杀人的贞节观念和制度。他在《仁学》中说:“重男轻女者,至暴乱无理之法也,男则姬妾罗侍,纵淫无忌,女一淫罪则至死。”谭嗣同批判了封建法律和伦理道德在男女两性上使用双重标准,封建礼教的浸淫及贞节观念和制度使得男女在贞节的问题上地位极不平等。

  辛亥革命后,新的思想与传统观念发生着激烈的交锋。1914年3月11日,醉心于当皇帝的袁世凯在《褒扬条例》中规定:凡“孝行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按照等级由大总统袁世凯颁赐“匾额、题字并金质或银质褒章”。后来,冯国璋又颁布了《修正褒扬条例》作为《施行细则》,更加具体地对褒扬贞节妇女的内容做出规定。其中明确罗列了褒扬贞节的范围:第二条:《褒扬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之“节”妇,其守节年限自三十岁以前至五十岁以后者。但年未五十而身故者,其守节已及六年者同。第三条:同条款所称之“烈”妇“烈”女,凡遇强暴不从致死,或羞忿自尽,及夫亡殉节者,属之。第四条:同条款所称之“贞”女,守贞年限与节妇同。其在夫家守贞身故,及未符年例而身故者,亦属之。

  在传统的人伦观念渣滓泛起的同时,新的思想也更趋活跃。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出现了一大批像鲁迅、胡适、陈独秀、李大钊等,敢为天下先的先锋人物。

  当时的先锋刊物《新青年》第一卷第五号中,陈独秀发表了《一九一六年》,号召妇女自强自立,不要甘心委身他人。“自负为一九一六年之男女青年,势将以铁血一洗浃髓沦肌之奇耻大辱。”这篇文章开新文化运动中清算封建道德、倡导妇女解放的先声,是《新青年》向旧道德和旧文化的宣战书。紧接着,陈独秀又在《新青年》第二卷第三号和第四号上分别发表《宪法与孔教》和《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二文,讨伐当时逐渐泛起的礼教沉渣。在后一篇文章中,陈独秀痛斥礼教对寡妇的残害:“西人孀居生活,或以笃念旧好,或尚独身清洁之生涯,无所谓守节也。妇女再醮,决不为社会所轻。中国礼教有‘夫死不嫁’之义,男子之事二主,女子之事二夫,遂共目为失节,为奇辱。礼又于寡妇夜哭有戒,友寡妇之子有戒。国人遂以家庭名誉之故,强制其子媳孀居不自由之名节,至凄惨之生涯,年年岁岁,使许多年轻有为之妇女,身体精神俱呈异态者,乃孔子礼教之赐也!”

  1918年7月,胡适在《新青年》第五卷第一号发表《贞操问题》一文。胡适批判了“替未婚夫守节和殉烈”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他说:“贞操不是个人的事,乃是人对人的事;不是一方面的事,乃是双方面的事。女子尊重男子的爱情,心思专一,不肯再爱别人,这就是贞操。贞操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一种态度。因为如此,男子对女子,也该有同等的态度。若男子不能照样还敬,他就是不配受这种贞操的待遇。”

  在胡适看来,贞操是可以存在,但必须以爱情为前提,并要男女双方共同遵守。他在文章中说:“贞操乃是夫妇相待的一种态度。夫妇之间爱情深了,恩谊厚了,无论谁生谁死,无论生时死后,都不忍把这爱情移于别人,这便是贞操,夫妻之间若没有爱情恩意,即没有贞操可说。若不问夫妇之间有无可以永久不变的爱情,若不问做丈夫的配不配受他妻子的贞操,只晓得主张做妻子的总该替她丈夫守节;这是一偏的贞操论,这是不合人情公理的伦理。”

  这些新思想新观念揭露和批判了封建制度和封建礼教的罪恶,巩固了五四运动的成果,为以后的无产阶级革命做了理论准备。表现在妇女解放特别是贞节问题上,封建礼教的堤防被冲决,朽腐之气、历史积秽被荡涤,残害女性的贞节观念被批判,禁锢中国妇女二千多年的贞节樊篱终被砸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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