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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军事秘闻 > 真假卖国贼 1979年“渤海二号”沉船始末(4)
本文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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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洋石油的对外合作,对中国主权没有任何损害。合同区块划分大小,都是由我们主权国来决定的。合作区块的主权永远属于我们中国!”

  这是针对那些把石油部按照区块划分同合作国石油公司进行勘探开发说成是“出卖主权”的说法的正面回应。

  之后,秦文彩从八个方面,就中方与外国公司合作勘探开发海上石油吃不吃亏、合同主要内容和具体操作等问题,一一作了详细的阐述。他的长篇发言,简单地归结为:

  勘探期内,不论有无商业性油田发现,全部勘探费用由日方(或其他外方)独自承担;

  这么好的买卖有什么错?会场上,有人已经开始在私下里讨论和交换意见了。

  双方投资购置、建造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最终归中方所有;

  那是用人家的钱建起来的东西,有的肯定还是比较先进的设备和装备,我们少花钱就能得到它,这是一桩便宜买卖嘛!有人轻轻拍手叫好。

  油田从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起,无论成本高低,也不管盈利多少,首先提取年产原油的42.5%作为中方固定留成;

  嗯,这一条得细细研究,42.5%是多还是少呢?听听再说。

  所发现的油田建成并进行商业性生产的两年中,中方可以接管操作权,操作费按年产量的15%由中方包干;

  一旦发现了油田,就把操作权拿回来,这很重要。应该说这做法很好嘛。

  油田在投产后的15年内,日方可获得年产原油的4.8%作为投资回报;

  15年?4.8%?是多还是少了?不过,人家花了好几个亿美金来帮我们勘探开发,风险是很大的。如果没有发现油田,所有投资都得扔在海里。找到油田让人家获得一定的回报这很正常,而且人家来投资本身就冲着要赚点钱、占些小便宜的嘛!我看这条没问题!

  回收双方的投资和利息,其年额度不能超过年产原油的37.7%;

  这又是一个什么概念?噢,就是用原油来抵偿投资方的投资与利息,可以嘛!我们就是因为国家穷,没钱,才找人家来合作嘛!国际惯例应该是多少?听听,听完再问问。

  合同期内,每个油田的累计采出量,不得超过整个油田储量的85%;其余的15%归中方所有;

  嗯,这规定好。如果合同偿还期的15年内把油田的油都采完了,不等于为别人开发了嘛!留出保底储量是主权的体现。好!不过15%到底是多还是少了?

  油田建设开发投资,中、日(外方)的投资比例为51%∶49%。中方的投资,原则上由日方(外方)提供低息贷款。如中方拥有自有资金,也可以不用日方(外方)贷款。

  对嘛!一旦油田建设开始,我们是大股东嘛!中国就是现在穷,穷了你就得让点利给人家。我看这些都是很好的做法嘛!

  可不是,哪像那些人传言的是卖国行为,更没有丧失什么主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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